第 一 公 證 署
1.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
證 明 書
CERTIFICADO
澳門北區工商聯會
為公佈的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起,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,檔案組 1號 78/2005。
澳門北區工商聯會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——名稱:中文——澳門北區工商聯會;
葡文—— Associação Industrial e Co-mercial da Zona Norte de Macau;
英文——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Association of Macau Northern District。
第二條——會址:暫設於澳門祐漢永寧廣場 8-42號翡翠廣場 3樓 A-G室。
第三條——宗旨: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,以推動澳門北區城市發展,收集城市規劃意見,團結北區工商各界,商務資訊及會員聯誼,保障各商號及企業界權益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四條——會員權利:
(一)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;
(二)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;
(三)會內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五條——會員義務:
(一)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;
(二)遵守會章;
(三)執行決議;
(四)繳納會費。
第六條——入會資格:支持本會宗旨之公司或年滿 18歲有興趣參與之居民。
第三章
組織及功能
第七條——架構: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: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會員大會
第八條——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。
理事會
第九條——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十五人,單數會員組成,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,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。按會務發展需要,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,任期三年。
監事會
第十條——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,監事會互選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,任期三年。
第四章
經費
第十一條——經費來源:會費收入;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;政府資助;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章
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舉行時,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。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,如仍不足,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。如遇有表決問題,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三條——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,得用郵寄方式並登報通知,最少 8 天前行之。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、舉行時間及地點。
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Rosario
第 一 公 證 署
證 明
澳門北區工商聯會
為公佈的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,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,檔案組2號77/2008。
1)第二章第六條為:入會資格 ——支持本會宗旨之在澳門註冊的商號及公司。
2)理事會第九條為: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,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互選理事長一名,理事若干名;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有效,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;按會務發展需要,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3)監事會第十條為: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,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互選監事長一名,監事若干名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