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會章程


第 一 公 證 署

1.º CARTÓRIO NOTARIAL  DE MACAU

證 明 書

CERTIFICADO


澳門北區工商聯會

為公佈的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起,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,檔案組 1號 78/2005。


澳門北區工商聯會

第一章

總則

第一條——名稱:中文——澳門北區工商聯會;

葡文—— Associação Industrial e Co-mercial da Zona Norte de Macau;

英文——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Association of Macau Northern District。

第二條——會址:暫設於澳門祐漢永寧廣場 8-42號翡翠廣場 3樓 A-G室。

第三條——宗旨: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,以推動澳門北區城市發展,收集城市規劃意見,團結北區工商各界,商務資訊及會員聯誼,保障各商號及企業界權益。


第二章

會員

第四條——會員權利:

(一)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;

(二)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;

(三)會內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
第五條——會員義務:

(一)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;

(二)遵守會章;

(三)執行決議;

(四)繳納會費。


第六條——入會資格:支持本會宗旨之公司或年滿 18歲有興趣參與之居民。


第三章

組織及功能

第七條——架構: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: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
會員大會

第八條——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。


理事會

第九條——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十五人,單數會員組成,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,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。按會務發展需要,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,任期三年。


監事會

第十條——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,監事會互選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,任期三年。


第四章

經費

第十一條——經費來源:會費收入;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;政府資助;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五章

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舉行時,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。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,如仍不足,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。如遇有表決問題,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。


第十三條——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,得用郵寄方式並登報通知,最少 8 天前行之。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、舉行時間及地點。


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Rosario


第 一 公 證 署

證 明

澳門北區工商聯會

為公佈的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,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,檔案組2號77/2008。


1)第二章第六條為:入會資格 ——支持本會宗旨之在澳門註冊的商號及公司。


2)理事會第九條為: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,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互選理事長一名,理事若干名;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有效,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;按會務發展需要,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
3)監事會第十條為: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,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互選監事長一名,監事若干名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
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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